对省十四届人大三次会议第534号建议的答复
时间:2025-05-21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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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潘道荣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粮食初加工执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的建议”收悉。经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销售电价分类属于国家政策事权,《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销售电价分类结构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973号)(下称973号文)明确规定,执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的是农业服务业中的农产品初加工用电,即为农户和各类新型经营主体提供的,对各种农产品(包括天然橡胶、纺织纤维原料)进行脱水、凝固、去籽、净化、分类、晒干、剥皮、初烤、沤软或大批包装以提供初级市场的用电;以农、林、牧、渔产品为原料进行的谷物磨制、饲料加工、植物油加工等用电属于农副食品加工业用电,不属于农业服务业中的农产品初加工用电,执行工商业用电价格。
按照973号文的规定,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坚持以高质量发展为目标加快建设现代化粮食产业体系的指导意见》(国粮粮〔2019〕240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粮食产业经济加快建设粮食经济强省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18〕45号)精神,目前我省对符合上述973号文规定的粮食初加工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
关于您提到的安徽、湖北省对农产品初加工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用电范围做出的扩大解释,我们与国家发展改革委进行了沟通汇报,国家明确要求继续按现行的973号文政策执行。下一步,我们将继续加强与国家发展改革委的衔接汇报,国家政策若有变化调整,及时做好跟进落实工作。
感谢您对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工作的关心和支持!